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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研究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工作的意见

院属各单位:
   2004年,我院下发了《关于加快院、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决定》(科发产字〔2004〕235号,以下简称《决定》),并提出至2010年,院、所投资企业中,院、所持股比例降至35%以下的改革目标。为进一步推进研究所(含其他院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研究所)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自《决定》下发以来,各研究所制定实施方案,推进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截至2005年底,14个改革试点单位,已完成14家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使持股比例小于35%的企业达到79家,占企业总数的47.3%。全院70个研究所的463家投资企业中,持股比例小于35%的企业已占企业总数的43.4%。虽然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已取得一定进展,但是离目标还有较大距离,改革的任务还很重。
 
   (二)各研究所要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自主创新一系列重要讲话,认真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的精神。要站在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认识推进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更开放的姿态,更宽广的眼光,采取更有效的举措,加强与国家创新体系各单元的联合合作,推进知识创新体系与技术创新体系的紧密结合,推进知识创新体系与区域创新体系的紧密结合。要摒弃自我循环、自我发展的思维模式,通过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规模产业化,充分发挥国家研究机构的骨干、引领、示范与带动作用。
 
   (三)中国科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至2010年,院、所投资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700亿元;通过技术转移转化使社会新增销售收入达到1000亿元。只有加快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加大与社会生产要素相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规模产业化的力度,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实施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不是不再投资设立高技术企业,更不是不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而是要更加积极地与社会生产要素结合,使更多的科技成果转化,形成规模产业。
 
   二、建立完善推进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工作机制
 
   (四)进一步明确研究所是其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责任主体。研究所领导班子应指定一名成员负责本单位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工作。在推进社会化改革过程中,研究所应与其他股东友好协商,与投资企业经营层充分沟通,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持之以恒地推进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要明确工作目标,通过改革,促进企业发展,促进研究所的价值实现与再循环,促进成果和人才的转化转移。
 
   (五)进一步完善推进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工作机制。院指定一位副院长负责全院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工作。院授权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负责检查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进展情况,针对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会同院机关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政策,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协助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推进各研究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工作。院机关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相关审核审批、政策指导等事务。进而形成协同、有力、高效的推进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工作机制。
 
   (六)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各分院在进行自身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同时,应将推进联系的研究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作为与省、市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加强组织协调,采取经验交流、组织培训等各种形式,使研究所全面了解与准确把握国家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的有关法规与程序。要积极策划组织按行业分类的持股企业推介会,吸引更多的社会企业参与改革。对投资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研究所与院机关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密切协同,尽快完成审批程序予以核销。
 
   (七)加强对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考核。自2006年起,院将研究所推进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纳入院政策导向评价范畴,每年向全院公布;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纳入创新三期综合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将推进所在地区研究所的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工作纳入分院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八)明确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节点目标。各试点研究所(分院)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其他研究所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50%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2010年底前完成全部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将研究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成效纳入年度“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各研究所应加强战略规划研究,克服以课题组为单元分散进行成果转化的现象,统筹组织管理全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三、实施分类指导、重点推进
 
   (九)现有投资企业涉及到多个产业领域,股权结构不尽相同,规模和经营状况差异较大,不可能以同一种模式推进社会化改革。因此,鼓励研究所在认真分析投资企业现状和发展态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股权出让、股权置换、增资扩股等多种方式,推进社会化改革。
 
   (十)对从2005年起,已存续5年及以上的、具有发展前景的高技术类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决定》的精神,通过引入社会法人股东,使研究所的持股比例降至35%以下。
 
   (十一)对微利或不盈利以及非高技术类投资企业,可按国家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将研究所持有的大部分或全部股权,出让给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对已连续3年及以上亏损且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投资企业,应依据有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出让所持全部股权或予以注销。
 
   (十二)对以实验室成果工程化验证和承担重大科技任务配套加工的投资企业,允许研究所保留对其的实际控制权。对专门负责研究所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控股管理型公司,允许研究所持有较大份额的股份,但只能从事资产管理与经营业务。
 
   四、妥善处理改革中的人员安置问题
  
   (十三)投资企业中原事业编制人员,原则上不应因企业股权结构变化而返回研究所。研究所在出让所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时,应将保障原事业编制人员充分就业作为股权出让合同必备的重要条款之一,与受让方和其他股东充分协商。
 
   (十四)对不符合国家和院规定离岗安置条件、在投资企业工作的原事业编制职工,研究所应要求投资企业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使他们加入当地企业社会保障体系。在加入社会保障体系时,允许研究所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主要以股权转让收益与企业上缴利润,统筹安排投资企业为原事业编制职工补交建立个人企业社会保险基本账户所需费用。
 
   (十五)对进入企业社会保障体系后,在企业工作的原事业编制职工养老金与事业单位退休金的差额(简称“待遇差”),允许研究所以事业编制人员进入投资企业工作为时点(1998年12月31日后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除外),在仔细核算的基础上,予以适当补助。研究所应督促有盈利的投资企业,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2004年)的规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
 
   五、继续推进研究所后勤服务体系社会化改革
 
   (十六)实施知识创新工程以来,大部分研究所积极推进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创新三期,研究所应巩固改革成果,继续推进后勤服务体系的社会化改革。研究所不得招聘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进入事业编制。
 
   (十七)已基本取消后勤服务部门的研究所,应通过规范的招投标,引入社会服务企业提供后勤服务。鼓励在同一园区的若干研究所联合使用后勤服务公司。
 
   (十八)已成立后勤服务企业的研究所,应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后勤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规范管理,增强竞争实力,进入社会市场。在时机成熟时,应及时引入社会资源完成社会化改革,或将有关国有股权全部或大部分依法合规地出让给经营和管理骨干。
 
   六、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模式
 
   (十九)在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过程中,研究所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出让国有股权。应积极主动地探索在处于小股东地位时对持股企业的监管模式。研究所领导班子中应有专人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定专人或有专门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监管。要完善规范投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十)鼓励研究所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培养既懂科技管理,又懂市场及企业经营管理的人才,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必要的人才保证。
 
   (二十一)院授权国科控股在2006年启动院属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调查清理工作。在此基础上,适时出台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建立完善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科控股应对研究所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并对运营工作予以指导和帮助。
 
 
                                      中国科学院
                                    二○○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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